按察使是古代执掌地方刑法,并且对地方进行监督的官职,是唐朝初期模仿汉代的“刺史制度”所设立的。古代的按察使,相当于如今地方上的执掌法律与监察的机构。
唐宋元明清均在地方上设立有按察使,只不过各朝的名称与权限稍有不同。
最早按察使建立于唐朝,唐朝在区划上有点类似于汉朝,在众多的州县之上划分了“道”,道刚开始并非正式的行政区。唐朝设立按察使前往诸道进行监察,类似于御史,之后按察使的职责偏向于执掌刑罚。
唐朝的按察使,其实也是各州刺史的上级,其地位仅次于地方的节度使,有先斩后奏的权威。宋朝承袭唐朝制度又进行了改变,在地方上设立了提刑司,也就是“提点刑狱”。提点刑狱设立在地处交通要冲的州县,每年定期到所管辖各州县巡查,监察地方吏治,督察、审核各地处理的案件,对渎职者进行弹劾。
另外宋朝规定,杖责以下的刑罚县级可以判决,徒刑以上由州级判处,如果需要判处极刑的话,必须上请提刑司进行核准。提刑司巡查各地的时候,也接受百姓的上诉。
明朝继承元朝行省制度后,将地方行省之权责一分为三,也就是所谓的三司制度。明朝地方上设立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分管民政、刑罚与军务,提刑按察使司也就是之前的按察使。
明朝中期后,提刑按察使司成为了巡抚的属官;清朝承袭明朝制度,提刑按察使司为正三品,从属于各地的总督与巡抚。
总体来说,古代的按察使在地方上执掌督察、法律,相当于如今的地方法院与检察院。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地方上的吏治、监督乃至直接参与刑狱案件的处理,其权责还是相当大的。
按察使最初仿照“刺史制度”建立,而“刺”的意思就是检查问事,就是属于监察的机构,朝中有御史,那么最初的刺史与后来的按察使就是被派遣地方的御史。同时,按察使们也像是刑部与大理寺分谴到各地的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