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教师“惩戒权”就能提高教师育教积极性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如下看法。
一、首先要明确教育权、批评权。
翻遍《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也没发现哪一条规定,教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只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方面进行教育的权利。
可能是发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没有批评学生的权利这一问题。于是,教育部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下发了一个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十六条这样规定: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我们从这个通知可以看出,原来,只是班主任才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至于科任老师则没有相关规定。而且班主任要采取适当的方式,那么怎样才算是适当的方式呢?没有下文。
二、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社会上好像没有泛起任何涟漪。
这部法规,很多规定其实无足轻重,对违规学生不起任何作用,其中比较严厉的是以下这些规定: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以上这些规定,让违纪学生回家一周,但不能开除,不解决问题。训诫作用也不大,第三点,工读学校都取消了,一般地方无条件做到。高中可以开除,这是有震慑作用的。警告等处分毕业前就取消了,作用不大。
三、所谓的把“惩戒权”交给老师,这好像是一个噱头。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归根结底有两点:
一是法规不是法律,还得以教育法和教师法为根本法律。
二是惩戒权力度不大,没有关于教师和学校的免责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即使教师惩戒学生时完全合乎教育部的法规,但是,一旦学生出了安全问题,教师就会被严厉追责,这不是令人毛骨悚然吗?
综上所述,教师所能依靠的,主要是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学识水平,以及与学生的关系。当今形势下,家庭教育日渐式微,教师工作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即使是这样,广大教师还是在艰难地,呕心沥血地工作着,在努力撑起祖国的未来,因此,我为爱岗敬业献丹心的教师们,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