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有没有时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我国刑事申诉是没有时效期限的。
为什么说没有时效期限的呢?
一,这是刑事诉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是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国家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相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权利。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法律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公诸于公,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具体行为要结合法律抽象概括的规定的适用,不同的办案人员的文化背景丶生活阅历对有关法律概念‘’文字‘’的具体内涵的理解,对法律概念‘’文字‘’的外延的理解是有差异,这种差异有可能因个人认识水平的差异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我国的法律制定的主体多元也可能发生错案发生,比如,从广义上讲全国人大是法律的制定机关,而立法法又赋于了国务院和各部委,以及各省丶市丶区,设区的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丶条例的权力,当‘’法律‘’与上述法规规章条例‘’打架‘’时,因办案机关人员的不同理解,就可能办理‘’冤假错案‘’。
二,正因为上述办理刑事案件是人在办理,是人,就会有错误,从古至今都不可能彻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我国刑事诉讼在立法时就确立了‘’事实求是、有错必纠‘’。为此,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制定刑事案件纠错程序即‘’刑事申诉程序‘’,而该申诉程序专章中从头至尾既无明文规定申诉时效期限,从诉讼立法确定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原则中也推理不出立法机关有限制‘’刑事申诉‘’的立法意图,所以,刑事申诉法律上是没有时限和次数限制的。
三,近几年,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而不违法的人为设限,才能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均是家属几年丶十几年申诉,几级法院,以至最高法院多次再审,最后才纠正了错误。
四,关于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刑事申诉的有关规定,如果与上位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砫,应该是超越基本法的解释,应该是自始无效。根据《宪法》〈修正案)的关于加强‘’违宪审查‘’的规定,我相信最高法院的关于‘’刑事申诉‘’的‘’违宪‘’问题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纠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