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查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第三次又建议撤案符合程序吗?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后,公安再移送后不得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呢?以下本人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检察实务作简要分析: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存在疑点,证据疑点不能排除,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注意一一‘’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是法律硬性规定,检察机关的‘’退‘’只能两次,公安机关的‘’补查‘’也是两次为限,如果真如案例中所说的‘’第三次‘’,那对侦丶检双方都是违法的。
那么,对本案例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第二次侦查结束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补查的材料检方仍然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证据疑点仍未排除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证据达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根据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不得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只能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即俗称的‘’存疑不起诉‘’。而案例中叙述‘’第三次补查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滥用职权的错误做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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