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终审判决,检察院受理后如何办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由原生效(终审)判决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出刑事抗诉,同级法院须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依法处理。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委托的代理人经当事人同意对于己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可以刑事申诉再审;而本案例所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厂原生效刑事判决‘’,符合该法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此案的错误。
那么,又如何操作呢?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规定》对于上述‘’法定人员、法定事由‘’提出的申诉再审请求应当作如下处理:
A,如果是该生效判决的同级别检察院受理的该申诉再审申请,应当由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由员额检察官负责审查该案件,从法院提原案卷宗材料并对‘’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调查其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丶关连性丶证明力,并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和走访丶勘查和鉴定等等‘’审查‘’行为,审查终结写出报告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经讨论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也的确是案件的关健丶主要证据其证明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话,依法由该检察院提请他的上一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对应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而受抗诉的同级法院须受理开庭审理;
B,如果是生效刑事判决的上级检察院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法定人员丶法定事由‘’的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话,应由控告申诉部门的员额检察官负责该案件发现的‘’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审查(其‘’审查‘’活动与A项一致),写出审查终结报告后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讨论‘’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丶关连并确有‘’推翻原判‘’的证明力而证明原判确实错误的,该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应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他的同级法院直接提出抗诉,同级须法院受理开庭再审这该案并依法作出是否认定这‘’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新证据‘’,如果予以认定,该法院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三,‘’原生效判决的法院‘’须根据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另组合议庭,如果原生效判决是一审程序的,须按一审普通程序对于这‘’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一案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而该一审判决当事人和检察院仍然有上诉丶抗诉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