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监督有时间期限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我国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监督既可以说依法“无时间限制”的,也可以说依法是“有时间限制”的。
为什么说一方面无期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有期限限制呢?这是由我国的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所决定的。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无期限限制”问题。根据我国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规定凡经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丶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民法院判决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适用法律准确丶审判程序合法。而一旦人民法院民事的判决既违反民事纠纷的实体法律,还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如送达丶回避丶举证权丶质证权丶辩论权丶陈述权丶上诉权等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导致错误民事判决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错误的民事判决以提出“民事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必须进行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裁判来纠正错误。
可能有的网友要问:前几年”两高”分别公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的规定了期限限制的如何理解呢?依我之见一一“两高”前几年发布的上述以期限为由而剥夺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申请权的行为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的,是无法律效力的(近几年”两高”己经公布废止了有关规定)。
二,民事判决的检察院法律也”有期限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该法》自该法公布并确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为和裁判结果当然自该法生效之日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理,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裁判的法律监督行为也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之日方才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生效之前的人民法院对我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受其时间限制无权进行民事法律监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