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全国并没有一个太统一的意见。
不过个人倾向于应当属于工伤,但是还要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北京、天津、重庆、太原、厦门等一些省市,在有关规定中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或各省市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山东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明确回复,应该适用。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如果参与建筑单位的工作,现在很多建筑单位又是以整个项目缴纳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障也无可厚非。
很多地区也是这样,如果用人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就适用工伤保险的保障。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鉴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有一条规定,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是否代表双方结束了劳动关系?
但是1994年劳动法中只规定了童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国家还有一部分特殊群体叫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也是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没有强制要求。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般要求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26小时。
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非常有争议的,可以说有的地方适用,有的地方不适用。希望国家能够出台进一步的解释,明确有关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