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6000的工资,加班费才2130的1.5倍。还不得不加。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种加班费算法的真是不合理。
确实有很多企业明明想让职工加班,却不按标准支付加班费,这是违法的行为。
正常来讲,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分为三类情况。
第一,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工作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第二,安排职工周末加班,却不予调休。应当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值得一提的是,法定节假日有11天,在我们国家认可的条件中法定节假日是属于 职工不用上班,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
所以,我们在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的时候,应注重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我们的月计薪天数实际上是,365天减104天,除以12,结果是21.75天。
如果按照6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标准是276元,小时工资标准34.5元。
相当于周末加一天班552元加班费,节假日加一次班是828元,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小时工资标准是51.75元。
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实工资标准并不是我们拿到手的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而是要看工资的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包含6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可以用作计算加班费的只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可能劳动者会觉得很亏,但是规定如此,也会产生计时工资比到手工资低的情况。
加班加与不加的问题。正常来讲,企业和劳动者是关系平等的主体,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除非出现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事情。
企业加班应当是工会或企业协商一致,没有工会的应当是和职工代表职工协商一致。绝对不能出现因不来加班而扣工资的情况。职工提供了劳动,就应当按国家要求支付标准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也是有特别保护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离开之后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包含加班费)、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等等一系列待遇。
综上所述劳动者应当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然后用它们来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只要我们维权的人数多了,企业也就自然而然的会主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