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上岗前要求交2000元培训费,财务开发票,离职的时候退款,这样合理可信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明显就是一个坑,不仅不合理而且违法。
大家都知道,上岗职工的岗前培训费,是一个问题,但是绝对不应该由劳动者承担。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一般应当按照约定服务期限进行分摊就可以了。
比如说我们约定服务5年,工作了一年就想离职,那么应当承担80%。
那么,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提前收取相应的培训费最后返还呢?不可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由劳动部门责令返还当事人,并按照500到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名义主要就是指的培训费、服装押金等等的名义。
其实我们考虑一下实际情况就知道了。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虽然不会跑了,但是到时候肯定会推三阻四,难为劳动者。最后,迫使有些劳动者自己放弃要这些培训费和押金。
干企业是需要有成本的,不可能将什么东西都转嫁给劳动者承担,这也是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所在。
因此,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想离职应当抓紧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现场退还相应的培训费和押金,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