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发了基本工资,生育津贴却打到公司账上,公司不发给个人了违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种情况注定是违法行为。
目前,关于生育津贴有关规定主要涉及到《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下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生育奖励假期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发。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当年的平均缴费基数。多数情况下,女职工由于就业优势较弱,工资待遇一般会比公司平均工资低一些,拿到平均工资水平还是比较赚便宜的。
国家的产假长短,各地并不相同。国家规定的基本假期是98天,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奖励。
比如山东省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都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像北京市只奖励30天,不过还有陪产假15日;河南省增加产假三个月,护理假一个月;广东省80日的奖励奖,陪产假15日;新疆60日奖励假,陪产假15日;四川省60日奖励假,陪产假20日;黑龙江省直接规定产假180天。产假时间最长的应该是西藏,产假时间一年。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更详细的规定。比如产前可以休15天产假,算在98天内。
对于生育津贴,《规定》明确,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一部分钱是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克扣或者降低。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渠道并不完善,但是绝大多数地方是直接发放到女职工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去的。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要按照女职工产假钱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虽然,我们俗称生育津贴为产假工资,可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并不是工资了,而是生育津贴。
因此,产假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如果发放基本工资也是不合适的,必须要保障其工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生育产假而降低其工资。
所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生育津贴待遇应当原封不动的发给劳动者,因为这笔钱本身就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