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单位只给我发病假工资可以吗?我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职工工伤问题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职工在工作中遇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抓紧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经相应行政部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是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单方面认为就可以的,必须要经过法律的行政确认程序,确认双方法律关系,然后大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待遇。
如果确定属于工伤,工伤认定部门会向申请认定单位发放工伤认定结论书,承认双方的法律关系。然后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工伤认定结论书一般有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以内,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可能觉得不公平,因为工伤是难以预防和控制的,但是还是用人单位做的不到位。安全生产是用人单位的首要责任,用人单位因为生产而产生的事故,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做为强势部门承担一定的义务也是应当的。
当然,治疗费要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
当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以后,也就是职工治疗完毕以后,职工有一次免费的劳动能力鉴定机会,相应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工伤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需要自己负担费用。
根据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我们还有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是伤残10级,可以领取7个月本人工资的待遇。伤残等级分为1~10级,伤残每增加一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提升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是2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的工资既不是本人的缴费基数,也不是本人的实际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如果职工鉴定属于1~4级伤残,是直接要退出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至退休。他们不需要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会给予其一定比例的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待遇。相应的伤残津贴,每年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由人社部门统一公布调整。一些地区还专门设置了最低伤残津贴标准,比如上海市2019年1~4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是每月7044、6599、6195和5810元。
五六级伤残的职工,非本人申请不得解除劳动关系。7~10级职工,职工本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市自己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确定的。比如山东省10级伤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4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加8个月的就业补助金。毕竟工伤以后很多职工对单位会有所怨念,离职也是比较正常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者就业补助金,在距离退休不足5年时会按比例递减,退休时就不再发放了。
所以,我们遇到工伤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有工伤结论了,我们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