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上了十年,第9年的时候签的合同和社保,我辞职有补偿金吗?注意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大家越来越多的认识到有一份社保的重要性。尤其是年纪越来越大的职工,未来想要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待遇,必须要缴纳社保。
社保必须缴纳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的义务,否则没有及时参加社保造成补交的,滞纳金有用人单位承担。一般来讲,参加社会保险并不是劳动者的权力,实际上是劳动者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要求不缴社保,劳动者事后维权的话,用人单位会吃哑巴亏的。
不过大家也知道,企业先天性就是逐利的,会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用工成本。很多企业吃准了职工不会主动维权,因此很多情况下企业就会在入职时明确告知职工不缴纳社保,或者等到转正后符合一定条件才缴纳社保。有的职工在单位工作了10年,到第9年才开始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实际上,职工是非常吃亏的。
第9年和第10年,劳动关系很明确,也合法缴纳了社保。但是前8年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呢?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但是职工收集的证据往往比较少,有可能会造成工作年限的缺失。
确认劳动关系以后,申请补缴社保也是麻烦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虽然没有缴纳社保是连续性的,可以从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两年前已经违法行为中止了,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维权就相当麻烦了。
幸好在2017年人社部对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侵害参保人员权益,削弱社保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毕竟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都没有设置有效期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社会保险费的。
想要经济补偿能行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看似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们单位已经提前两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现在的情况已经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了。
如果职工主动辞职,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另外,长时间拖拉不维权,损失的还有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双倍工资的维权时效是监察两年、仲裁一年,所以早已经超过时效了。
所以,职工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还是及时维权的好,不建议在这样的单位工作超过一年以上。这种情况下职工即使主动离职,既可以要到双倍工资,又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还可以申请补缴社保,这样才是利益最大化的。
最后还是奉劝所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作用未来越来越重要,一定要为职工参加社保,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