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身份丧葬费不同,它的合理性再哪?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丧葬费、抚恤金都是社保待遇的一种。
有的人说不同身份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同,为什么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呢?这个问题需要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说起。
为什么会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其实,丧葬费抚恤金原则上是属于社会福利的一种,后来逐渐跟用人单位或者各个区域绑定了。
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待遇,实际上也对职工去世后的各种待遇进行了规定。比如说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甚至包括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劳动保险基金会给付丧葬补助费,数额是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另外,除了丧葬补助费还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的发放6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二人的发放9个月的本人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发放12个月的本人工资。目前上海、天津等地仍然执行这一标准,但是由于时过境迁,很多地区的一些地方性规定替代了有关待遇标准。
比如说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标准只有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陕西省是15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这些地方的丧葬补助费都是定额包干使用。当然比如辽宁、福建、宁夏等一些地区是2~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救济费,山东省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北京市是20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重庆市是15个月的本人养老金,陕西省是20个月的本人养老金,河北省是最高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上海、天津等地都是按照三六九个月的社平工资计发。当然还有一些详细的标准,可能根据参保情况不同而标准不同。
上述两种待遇退休后的职工一般有社保基金承担,如果是未退休的职工一般有用人单位承担。
除了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个人账户的余额也是可以继承的。退休后,我们会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支取一份,直至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毕为止。领取完了以后会有国家补贴等额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确保我们的退休待遇不变。
老人去世以后养老金不可以由家人继续领取,但是国家还有一种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一部分待遇有些省市据说没有,但是山东、陕西、上海等地都仍然继续执行。不过具体标准并不高,一般只有三五百元。山东省根据地区不同分为三个档次,430元、480元和530元。
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到2014年10月才首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都是有国家这个广义上的用人单位来支付工资、退休费以及各种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称之为一次性抚恤金,而不是救济金,称谓上还是有区别的。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也是按照各省市的规定执行执行,但是一次性抚恤金是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去世的职工是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机关工作人员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如果是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评定为烈士,还有烈士褒扬金,上一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总体来看,相应的待遇确实是属于社会福利的一种方式,主要是由用人单位原先的制度规定。目前我国的丧葬费和救济金、抚恤金待遇除了工伤已经纳入了工伤保险条例范畴以外,其他的待遇都是遵守原规定执行的。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步伐的不断推进,有关待遇会慢慢的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