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基数计算加班费属于克扣工资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不算克扣工资,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克扣工资,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找这样那样的理由把应当发给职工的工资扣减掉。
关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问题,我们确实应当仔细推算:
一般来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会约定月工资标准。
实际上,有的单位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规范,明明是5000元的月工资,劳动合同却写2000元。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要吃亏了。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自己的每月工资就是5000元。尤其是一些单位会在绩效工资、加班费上做文章,这样反推出的月基本工资标准都很低。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费用人单位就会能够少支付工资。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日工资标准应当首先是以月工资收入为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不能够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也就是等于365天减52周乘以2个休息日,结果是261天,平均每月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要按照小时工资标准支付150%的工资报酬;周末加班不予调休,应当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是300%。
确实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或者单位自己设的基本工资等标准计算加班费,这种情况下都属于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我们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相应的加班费(属于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监察的责令改正指令书发放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加付50%~100%的赔偿金。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计算加班费,都属于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维权!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