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人员领的钱是保险待遇还是“退休生活费”?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关于退休待遇的称呼,实际上历史沿承是非常复杂的。
最早的退休待遇称呼“退职养老补助费”。建国以后,我国社会百废俱兴,国家也迅速推出了历史性的《劳动保险条例》,开创性的在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劳动保障福利制度,是我们现在所有劳动保障制度的起源。当时,我们并没有相应的退休制度,而是称为“退职养老”,比如说:
真正的退休待遇的建立是在1957年。“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随着社会的不断恢复发展,我们国家也在逐渐强大,能够提供的福利待遇也更高。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真正的建立了退休制度。按照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是50%~70%的本人工资。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提高,一般不超过15%的社平工资。
不过,由于是福利社会,国家对于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人、职员,明确应该以退职处理。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退职的待遇叫做退职补助费:“企业、机关按照有关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
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颁布包括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对于退休职工的性质改为身份管理。退休费标准提升至本人基本工资的60%~90%,最低35元。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1986年10月,我国对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出现了固定职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区别。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是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1991年,国家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明确了有关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五项制度。
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至此,涵盖各行各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自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退休人员领取的待遇就应当叫的“基本养老金”了。
关于过去的退职制度呢?“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也就是说,逐渐转化为病残津贴制度,领取病残津贴待遇。目前,宁夏已经建立了病残津贴制度。
退休以后我们领起的主体待遇叫的基本养老金。但是除了基本养老金以外,还有一系列的福利费待遇。比如说青岛市市区内退休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开放城市补贴、水价补贴、物价补贴、电费补贴、房屋补贴,补贴很多但是合计只有59元。山东省退休企业职工每年10月份左右还可以领取1700元的冬季取暖费。冬季取暖费标准北方省市并不统一,个别省市还没有。最高的省份主要有山西省3360元、青海省3900元、宁夏自治区3996元。其实各个省市都会有一定的补贴补助,待遇比如说杭州市每月有190元的固定价格补贴,根据价格浮动,还有浮动价格补贴。深圳市有调节金、地方性补助、工龄补贴、过渡性补贴等等,待遇更高。
所以,退休后我们领取的待遇一般是国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加上一些地方性的补贴补助待遇的总和,相当复杂的。
你们那里还有什么补贴补助待遇吗?我们可以一起留言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