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经济条件好了,给以前国企的下岗职工买15年保险可行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国的各种退休制度也好,保险制度也好,应当有其延续性和公平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我们实施改革,多数情况都是以现在为基础,对于过去的职工是是一种方案,对于现在的职工实施一种方案。
比如说1991年我国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原国有企业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
实施改革以前,退休职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后直接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退休费是由原用人单位或者政府财政承担。可以说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本身也是对过去退休制度的一种沿承。
实施社会保险费制度以后,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为了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除非有企业违法行为,否则是不允许补缴的。根据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即使允许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也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
关于下岗职工,情况还是有些特殊的。最初的下岗职工主要是依据1993年实行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于企业的富余职工实行待岗转业培训等政策,也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对于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经企业领导批准离岗休养。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实际上,按照有关规定,下岗职工并没有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地区由于推动改革较为急促,采取的是直接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将职工推向社会。一次性买断工龄,类似于现在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相应的一次性买断工龄有些企业并没有按照标准支付,也有的企业没有给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所以,这种一次性买断的形式是违法的。后来东北的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形势转好,原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盘活,有资金对以前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这种情况才属于理顺的情况。
如果说,相关单位已经按照当时的国家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以后,用人单位是没有义务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
国家呢?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会给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如果属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单位招聘时或者自己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时,国家也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如果首次申请,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延长到退休为止。社保补贴标准是企业承担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部分,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钱数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负担钱数的66%。另外,现在国家还有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等优惠政策,以减轻失业职工的负担。
总体来看,目前国家没有政策给失业职工补缴15年养老保险,所以一切还是要看自己了,不过可以通过善加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减轻自己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