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退休职工如原单位未足额交社保造成退休金减少的责任由谁负?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一般指的是明明职工应当按照高基数缴费,但是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所以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主要还是单位的行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有什么法律责任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劳动者承担。
所谓的用人单位,不管是国企还是私营单位或者股份责任公司,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为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相对而言,国企除了强调经济效益,也强调社会责任。
如果说出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维权。职工维权经查证属实的话,用人单位都应当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否则会面临处罚,尤其是国有企业。
但是,如果已经退休的人员,经社保部门审核确实无法补缴,造成的退休待遇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赔偿,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