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到1988年有交养老保险的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1987~1988年,确实有交养老保险的规定,但是问题有些复杂。
198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实际上是在前期不少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实施的一种做法。国有企业新入职的职工不再实行固定用工制度,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这时候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建立劳动手册制度,一般也称为劳动养老保险手册。
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个人缴纳一定钱数的养老保险,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用人单位是按照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为了平衡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人的工资福利水平,还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加发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
退休养老基金就是我们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当时国家划定的限制是新入职职工,实施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对于之前的固定工人,还是采取原先的用工和退休制度。本身其实也是想随着时间能不能推移过渡。不过,时代发展实在是太快了。
在1991年,国家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将所有国有企业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国家还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这说明了什么呢?
其实,也说明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当地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是没有退休养老这一块负担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国有企业也是加重了负担。
所以,如果是1987~1988年的国有企业职工,确实是有交养老保险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有工作经历的人都一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