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可以签订竞业协议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答案是:不可以。
首先,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限制情形的相关规定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相关规定条款: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结论:
第一,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我想从HR操作实务上讲,没有哪个单位的以上人员还给企业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吧?
第二,法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然都可以与多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那签订竞业协议有什么意义?
第三,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此脆弱与不紧密的职场合作关系,还需要签订竞业协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