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了offer就不能不录用,但是个人拿到offer后可以自由选择,这样公平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质上,offer(录用通知书)就是一个通知,正式告知候选人你面试通过了,可以来入职了。这个通知,公司当然要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更改。
而拿到通知的候选人,同样有考察公司的权利。虽说应聘的时候是想进入公司工作的,但面试过程是互相考察的过程,有可能候选人在过程中觉得公司不够好,或者公司最后给的offer薪资不够高,候选人选择放弃机会也是有的,而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只能说是有一点不诚信吧。
所以,为了减少出现这种发了offer不来的情况,对于校招学生,现在都是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让你违约产生一定的成本。
而对于社招来说,我们的做法是录用通知书(offer)发给候选人时,要求他签字同意后回传,从形式上让他的违约有一定的诚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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