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入职被发现,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假学历入职公司一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这事还真不一定。我们今天来扒一个案例,可谓迂回曲折千锤百炼。
唐某2006年入职星光公司工作,2015年公司对其工作不满,一个月内连续给其寄送了两份《书面警告记录》(注意这个时候公司很有可能已经想裁掉他开始斗法了),而后公司向唐某应聘时提供的毕业学校查询发现他学历造假,然后公司第三次向唐某寄送了《书面警告记录》,并附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万元。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唐某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但唐焉在应聘资料中提交专科毕业证书,足以证实其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以期许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最终同意录用被告,必然与其学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依照上述规定,公司、唐某于2006年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唐某的欺诈事实始终存在,双方基于唐某的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唐某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唐焉劳动合同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唐焉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公司作出的警告处罚不当,其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解雇理由唐焉学历欺诈问题。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例中星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职位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唐某提供的虚假学历才录用的他,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
另外,唐某从2006年入职到2015年被解雇期间一直是胜任岗位的,公司没有提供其考核不称职或者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四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对唐焉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
故中院判决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万元。
这个案例给HR们什么教训和启示呢?
1、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太难了,就算你提前布局最后也打不赢;
2、不要想当然认为应聘者学历造假入职后就可以裁掉,要有所应聘岗位要求学历的证据,要有因为应聘者学历才招聘他的证据,或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此事。
建议可以考虑在员工入职时将员工应聘时所以材料留存并请员工签字,并签订一份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的承诺书,写清楚如有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3、就算做足了准备,裁员时建议还是按N倍给足补偿金吧,好聚好散。不然折腾一通变成2N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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