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日期与单位除名日期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冷门的。“单位除名”这个词语貌似是以前国企事业单位里用的,现如今,除了有编制的体制内人员外,只要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内,也没有所谓的“单位除名”一说,只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说了。所以在这里先理解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员工的自动离职日期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除名)日期,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叫自动离职?具有法律效力吗?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提到“自动离职”这个词。我们大家理解的自动离职是:员工没有按规定辞职,没有通知公司就直接不来上班了。实际上这个只能证明员工旷工,因为员工并没有向公司提出离职,因此并不能证明员工离职,因此“自动离职”并没有什么依据。
实际上劳动关系的解除,要么是员工提出,要么是公司提出,对于这种“自动离职”,实际上并不能代表劳动关系解除。
这种就属于两不找状态,员工不来上班,不找公司,公司也不找员工,不发工资,这种实际上不等于劳动关系解除。
因此,原则上,单单看自动离职日期,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其作用就是,如果公司以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从员工不来上班的旷工之日起算。
什么是单位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效力怎么样?这个属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做法,也就是公司正式的对员工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除名。当然公司的这种做法也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如果是合法辞退,那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是从这一天解除。如果是违法解除,那么这个是否生效,得由劳动仲裁部门来判定。
总的来说,自动离职是一个现象,不是一个界定劳动关系解除的项目;而单位除名(解除劳动关系)是单位方做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违法,那么公司也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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