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因病致困,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相关的政策规定体系1、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这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临时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依据,具有最高行政效力。
2、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临时救助制度的相关细节,属于具体规定。关于临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通知》中明确:
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也就是说:临时救助制度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社会救助体系之外的补“短板”的制度性安排,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因难,其作为是发挥救急难功能,兜住底线。
关于临时救助对象,《通知》明确分为两类: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根据《办法》的原则规定,《通知》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因此,各省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本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详细规定,对临时救助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下岗职工因病治困,可以申请困难补助吗?首先,对题主的问题做两点澄清:1、关于下岗职工身份问题。很明显,《通知》并没有按照社会救助体系的一般要求,对临时救助对象——无论是家庭对象还是个人对象——做出限制性的规定,意味着只要有本地户籍,符合本地的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居民,均有权申请临时救助。但必须在本地规定的突发“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并且所患疾病必须符合“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这三个临时救助的本质特征。否则,不能给予临时救助。而是按本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2、关于困难补助问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弱势群体的困难,通过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等七种救助方式得到解决。而临时救助的作用,恰恰就在于突破这些限制,解决一些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使其真正补足制度“短板”,发挥救急难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兜底保障。因此,题主所说的困难补助应该就是指临时救助。
毫无疑问,下岗职工有权在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临时救助。
其次,怎么申请临时救助呢?1、提出申请。由个人或家庭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出申请;
2、审批程序。按照村(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门部门的三级程序核查,逐级上报,由民政部门做出决定,这是一般程序。如认为未符合规定条件,书面回复申请人,写明原因和理由。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启动紧急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先行予以救助,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3、救助方式。一般以资金救助为主,即发放临时救助金,具体的救助标准和时间长度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也可以发放实物救助;也可以转介救助,即临时救助结束后,困难仍未解决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转入正常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体系继续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转给慈善团体、社会公益组织,由他们予以救助。
最后,再强调一下:临时救助制度建立的时间还长,各省、各地级市、各县都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因各地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财政状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特点,一切以本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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