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被关三个月,后被判正当防卫。出来发现被单位开除了。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是党政机关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早年从事过工作人员惩戒相关工作,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关于伤人被关三个月法院判决正当防卫,却被单位开除的问题从题主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起涉及双方之间发生打架斗殴引起的案件,题主致人受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侦查结终后,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属于正当防卫,涉及了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走完司法程序、过程完整的案件。判决结果是正当防卫,说明题主自始至始根本就无罪,判决后只能当庭释放,本人重获自由。
可返回单位时,发现单位己经将其开除了。毫无疑问:不论其单位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这样做是完全错误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任何人,究竟是有没有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还是根本无罪,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也只有法院才有决定权,其余任何机关无权行使审判权。因此,可以断定:题主单位的工作人员完全不懂法,只以题主被刑事拘留或被正式逮捕做为处理工作人员的依据,将题主开除或者解除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用)。涉法类刑事案件中的工作人员,无论单位是给予其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都必须以己经正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在法院判决之前,仅以刑事拘留、逮捕为依据开除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讲,就是完全错误的。即使一审判决正式做出,本人如果不服还有权提起上诉,二审还有可能改变一审判决。在此情形下只有二审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既然开除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其单位就应该立即主动地撤销开除决定,并向题主赔理道歉。毫无疑问,这完全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不懂法律、业务素质太差造成的,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当然也是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应当引以为戒。如果单位拒绝撤销开除决定,题主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党委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提出申诉,要求责成单位纠正错误决定。
另外,题主被关三个月,单位即不能按旷工处理,又不能扣工资,原因是刑事拘留、逮捕是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本人无力改变。况且,正当防卫的判决结果表明,在这个事件上题主始终无任何过错。
二、题主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题主被刑事拘留、被决定逮捕,最终法院判决属于正当防卫,这个判决结果说明: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都是完全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关三个月,在法律上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题主做为受害人完全可以就此提起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案中,可以肯定逮捕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因此,题主可以向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题主应当坚决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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