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老赖”,贵州女孩考上事业单位政审不过关, 你怎么看?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是一名基层公务员,以前从事过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什么是“老赖”行为呢?“老赖”,其正式称呼是失信被执行人。专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核心意思是被执行人有履行法律判决的能力,但因本人的原因,想方设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有轻重之分,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被逮捕并判刑。
要准确地理解这个概念,有三个关键点要把握住:1、本人失信的确认基础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失信是个大概念,不遵守口头达成的协议也是失信,不遵守书面合同和协议,也属于失信,但失信被执行人这个概念是一个狭义概念,只是专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做出法律判决,且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失信人。我们知道: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毫无疑问,依法做出的法律判决,都应该得到有效执行,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组织的法律义务,这是肯定的。得不到执行的法律判决,也就是法律白条,即无法实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又损害法律的尊严,还助长不遵守法律者的气焰,长此以往,等于降低违法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败坏社会风气,是必须遏制的社会歪风,情节严重者,毫无疑问,应该绳之以法,坚决打击。2、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前提是:有履行能力但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一句话,我有钱还你,法院也己经判决了,我应该还你钱,但我就是不还你钱。潜台词是就不还你,你能把我怎么着,法院又能把我怎么看?这就是赤裸裸的的无赖了。民间称为“老赖”,实至名归,非常贴切,实为神来之笔,令人拍案叫绝。3、失信被执行人是一个狭义概念,不能扩大范围理解。即使己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履行了法律义务,就可以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即使未履行义务,提供了有效担保,又达成分期履行义务的新的协议,也可以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并没有要将其一棍子打死,也留有余地,但法律判决必须得到切实履行,这是法律底线,不容置疑。对此,也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当然,无限扩大“老赖”的范围,也是错误的。
二、失信人员子女在升学、入职政审时考察失信人的表现,对不对?以法律、法规的角度说,严格地要求孩子在升学、公务员、事业单位入职政审时,考察其近亲属的现实表现,如无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并不多,只有警察录用政审、参军政审环节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另外,目前也见不到有关政审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因此,可以说,目前的政审,除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之外,可以说还是有比较随意的地方,不太正规的环节。这也是事实,对此,也不能完全否认。
但无庸置疑,孩子政审时,考察其近亲属,尤其是父母亲的现实表现,对社会、对国家来说,不仅应该继续坚持,还要加大力度,使其发挥正面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让失信人付出沉重代价,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理由如下:
1、父母亲或者近亲属是孩子的最直接的人生领路人,第一任教师,对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个坑蒙拐骗之人,能教出一个通情达理的孩子,那无疑于缘木求鱼。良好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家风,是孩子成长的助推剂。从这个角度说,录用攻审环节考察父母的情况,做为一种预防措施,无疑是正确的。
2、对于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政审,要严格执行。这样,就可以在做好国家防范的同时,让潜在的违法乱纪者明白,自己的任性,会给儿女的人生道路埋下一颗接一颗的雷,会毁了孩子,从而产生敬畏,平时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小社会摩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3、目前的国考、省考以及各类入职考试,层级越高,政审越严,要求也比较多,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再加上当前就业形势严竣,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政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录用单位选择的过程。在3:1比例可选的条件下,录用单位自然会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会对被录用人员亲属有明显的、严重污点者不予录用,这样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父母的任性,可能在人人认为最好的岗位、最好的前程上让自己的孩子彻底倒下。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有的人张口株连,祸不及子孙,没有人性,没有法律依据之类的说法,坦率地说,不过是为自己的荒唐、任性找了一块遮羞布而己,想想自己曾经都干了什么烂事就明白了。
因此,本人认为:这样做,非常正确,应该继续坚持下去。让那些不遵纪守法的家庭成员无缘进入体制内,是满满的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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