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些收残疾人的残疾证和身份信息,每月固定给残疾人工资的公司,你认为可信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的描述是:家里听说一个公司专门收残疾人的残疾证和身份信息,每月给几百块钱,这个可信吗?他们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一、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了帮助残疾人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为此,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充分就业。在政府专门举办一些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之外,还制定专门政策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各省、市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残疾人的就业比例。政府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也必须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法律如此规定,根本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实现尽可能充分的就业,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使残疾人能够通过劳动获得稳定的工资收入,养活自己及其家庭。
为此,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占单位总人数的比例不能低于25%。并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残保金、保障金)其实就是对未按照规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而缴纳的一笔资金,是一种企业未尽到社会责任义务的代偿方式,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但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税收并无本质的不同。
二、一些公司专门收残疾人的残疾证和身份信息,每月给几百块钱,这个可信吗?本来,国家的本义是:要求普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专门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达到25%,是为了让残疾人就业有一个硬性约束条件,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成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正式职工,实现尽可能充分的就业,而不是其他。一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就必须履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给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税务部门予以强制征收。
正因为如此,一些不良的企业、事业单位,盯上了残疾人证及其身份信息,在没有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情况下,即不让残疾人到本单位实际就业,又私下偷偷地收集残疾人证和残疾人身体信息,制造本单位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要求的假象,以逃避国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残疾人每月的几百块钱,实际上就是借用残疾人证件的报酬,说是封口费毫不为过。这样做,其实质是残疾人和不良单位联手,制造假象,蒙蔽税收机关,以达到不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是标准的偷逃行政性收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当然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更明确地说:正是通过出借残疾人证,让不良单位仅仅用几百块钱的成本,实现偷逃行政性收费的目的,从而让国家帮助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目标彻底落空。不客气地说:残疾人出借残疾人证是助纣为虐,干的是损害国家政策严肃性的事,更是损害残疾人整体利益的事情,也是不良用人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帮凶。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专门收集残疾人的残疾证和身份信息,每月给几百块钱,这个事情是真实的,可信的。可惜的是:这种做法是里应外合,联手欺骗国家,偷逃行政性收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他们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出借残疾人证相关信息的残疾人,被不良企、事业单位当成正式职工上报给税务机关,用于冒充、顶替本单位正式就业残疾人人数。这种行为,一旦被民政部门、残联发现,会把出借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己经就业的正式职工对待,名正言顺地取消其享有的社会救助待遇,如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倘若税务机关发现,也会按照政策的规定,对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做出经济处罚;如果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奉劝残疾人朋友,洁身自爱,遵纪守法,千万别干这类违法违纪的勾当。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