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老兵的儿女是家属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原来也深度参与优抚安置工作,经常能碰上题主描述的情况,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一、关于优抚对象的范围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其基本的行政法规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致残原因分为三种: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残疾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
很清楚,残疾军人属于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但同样很清楚的是: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也即伤残老兵)的儿女,在残疾军人在世期间,并不属于优抚对象的范围,自然,就不可能由国家给予定期抚恤金。
二、关于“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问题残疾军人的致残原因分为三类,即: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但很现实的问题是:一旦残疾军人的残疾程度加重,就很有可能在存活一段时间后,因旧伤复发,导致死亡;也有可能因身患其他疾病死亡。一旦残疾军人死亡,就有一个遗属的生活如何安排的问题。这样说似乎很残酷,其实背后的真正含义是国家对残疾军人的关心、关爱和照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地规定: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这个规定是非常重要的:1、前提必须是残疾军人己经死亡,并且将死亡原因分为两种:因旧伤复发死亡,因病死亡。2、两种原因造成的死亡,相应的待遇是完全不一样的:1)旧伤复发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给遗属发一次性抚恤金;遗属本身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强调一下: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死亡,因不属于因公牺牲军人的范畴,不享受以上待遇。2)因病死亡的,给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也只有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才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死亡,五——十级残疾军人,无论属于哪一种致残原因,最终因病死亡,其遗属都不能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顺便说一句:看法律、法规,是一件劳神费力的事情,即要有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又要用心揣摩遣词用语,一不小心,或张冠李戴,或得到错误的结论,确实不可不慎呀!
总之一句话:只有残疾军人己经实际死亡,才能按不同的死亡原因和致残原因、残疾等级,确定相关的抚恤待遇;其家属才有可能按实际情况享受定期抚恤金。否则,确定残疾军人的家属,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和必要。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已经死亡的残疾军人的遗属包括些什么人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己经死亡的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的范围是:1、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条件的配偶,或者配偶符合纳入低保的条件。2、残疾军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儿女,或者已成年、但正在上学或残疾无生活生源的;3、残疾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或已成年正在上学或残疾的。
总之:都是己经死亡的残疾军人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要强调的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遗属,自然都不能享受定期抚恤金,这是肯定的。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伤残老兵的儿女是家属吗?从一般意义上讲,伤残老兵的儿女肯定是其家属,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从军人抚恤的角度讲,残疾军人的儿女能确定为遗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仅仅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人,一旦成年就应该停止发放定期抚恤金;正在上学的,应该直到大学毕业后为止;残疾儿女应该一直享受定期抚恤金。一句话:定期抚恤金,其实质就是国家代替己经死亡的残疾军人,履行为人父母者,抚养其儿女长大成人的一种国家优待方式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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