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是被收养的,亲生父母找来说想认亲,如果表妹不认的话就给3万块钱,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两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该法第二十六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就是处理涉及收养关系时的法律规定,或者是处理原则。很明显地可以看出:1、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旦合法的收养关系成立,国家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保证收养关系不受其他原因的侵害。2、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一致的。3、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在到民政部门完成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正式成立,从此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彻底消除,不再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说到底: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其实只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家庭,或者是特殊家庭。
立法目的专门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收养不但是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确立一种新的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还同时扩大到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与此同时,收养还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以及其近亲属的原始关系,被一并消除。从此自己的亲生儿女成了他人的合法儿女,血亲关系也从此彻底成了陌路人,与亲生父母没有了任何关系。
这是法律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的人,自然也应该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二、回答题主的问题:表妹是被收养的,亲生父母找来说想认亲,如果表妹不认的话就给3万块钱,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所谓的合法的收养关系,指的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经过民政部门审查,并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没有经过合法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是合法收养登记的,表妹目前还是未成年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征求一下她本人的意见,只要她不反对的话,直接拒绝了最好,即人不让认,钱也不给,这样做,能彻底打消亲生父母的幻想,以绝后患。亲生父母无论怎么闹,也肯定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没有合法登记手续,那就可能陷入一场没完没了的争论和诉讼中,让三方当事人精疲力尽的。
毫无疑问,被收养的子女,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肯定会长大成人。已经成年的收养子女,面对找上门来认亲的亲生父母,肯定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吧!认不认,怎么认,当然应该由表妹本人做出决定了,尊从其个人意愿好了。我认为:
1、认真分析亲生父母送养表妹的原因。一般来说:为人父母,将亲生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大概也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吧。或者家庭十分贫穷,或者父母有严重残疾,或者有严重疾病,实在是无力抚养女儿。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确实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而且可以取得女儿的原谅,那就认了吧。毕竟,是他们把女儿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的,生恩难忘啊。当然也不排除当初父母关系不好,或有不正当关系,或双方好逸恶劳,为人不正等等可能。如果是这样,不认也是完全可以的。
2、尽可能照顾养父母的情感需求。无论怎么说,是养父母抚养表妹长大成人的。常言说,生恩大如天。可现实地说,养恩大过天。为人女儿十几二十年的生活,早己把养父母和养女儿融合成为亲密无间的一家人了,这是毫无疑问的。况且,随着表妹长大成人,养父母也老了,以后还要靠她赡养老年生活,靠她抚慰养父母孤寂的心灵。因此,千万不能因为认亲生父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
3、题主提到:亲生父母想认亲,如果不认了就要给3万块钱。这个条件让人顿生厌恶。亲生女儿送给他人收养了,本来应该从此一拍两散,没什么关系了。这是人人明白的事情啊。几十年后又找上门来认亲,不认了还讲价钱,要3万块钱。这是什么人啊?还算是人吗?从这个角度看:可能不认更好,或许认了之后,想方设法要钱、敲诈点钱会成为一种常态的,那就不可收拾了。更简单地说:人也不认,钱也一分不给,让他们彻底死了那份心。当初女儿送人,现在又毫无脸面地以认亲为名,行要钱之实。我总感觉:这一对亲生父母,活脱脱一副无赖的样子,令人讨厌。但愿我是多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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