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在服刑(监外)期可能被开除工职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早年从事过相关工作,我来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先谈一下我国的刑罚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个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三个种类: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不论是被判处主刑,还是附加刑,本人都己经构成了犯罪,肯定是犯罪分子。这是毫无疑问的。
应该指出的是:1、判处管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并不收监,但会限制行动自由3个月以下至两年以下,管制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参加劳动,并同工同酬。2、判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期间可以回家,也可以酌情发给报酬,也不收监。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情况下收监执行。
尤其应该强调的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以被宣告缓刑,就不再收监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监外服刑的政务处分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法规是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行政规章是人社部、原监察部第18号令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个规定要详细地解释一下:1、所谓的“判处刑罚”,就是指判处了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或者三种附加刑,不论是判处了主刑,还是附加刑,都是判处了刑罚。更明白地说:判处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都是判处刑罚。2、所谓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仅指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与判处刑罚相比,只是刑罚比较重而己。3、被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只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其法律后果只是执行方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所判处的刑罚本身效力的有任何改变。更明白地说:判处拘役宣告缓刑,还是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也还是判处有期徒刑。这一点非常重要。有的人一见到“缓刑”两个字,就想入非非了。拿几十年前的己废止的旧政策来说事。4、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好多同志不知道这个说法的确切含义,一不小心会闹出笑话的。5、《暂行规定》中没有提及被单独判处附加刑如何处分,可以理解为单独判处附加刑时,不给予处分。
三、事业单位职工在服刑(监外)期可能被开除工(应该是:公)职吗?
首先,澄清一下:所谓的“服刑(监外)期”,应该是判处了管制或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否则,监外服刑之说就无法解释了。
其次,分两种情况说具体处分:1、当职工为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任命的普通职工时:1)当判处了管制、拘役时,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即:在降级、撤职或者开除中确定一种处分,最低降级,也可以撤职,当然也可以开除。2)当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宣告了缓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2、当职工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只要判处了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最后,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当职工为具有参公身份的事业单位职工时,必须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概括为一句话:只有判处了管制、拘役的,才有可能不开除公职,如果是其他情况,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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