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扣三百二十六是什么标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每月发工资时,由单位强制从本人应发工资总额中代扣代缴的两项主要保险的比例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8%,城镇职工医保2%。另外,当然还有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比较好的国企还有企业年金等。
由此推断,本人每月的缴费基数应该是:326÷8%=4075元。
自然,这里又涉及到另一个基本问题:缴费基数。因为,在按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的区间之内,以本人应发工资的任何比例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都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下面我们来推算一下应发工资:1、如果按最低比例60%扣缴,其应发工资总额应该为:4075÷60%=6791.67元,这个应发工资算不上高,但还是可以的;2、如果按实际应发工资100%扣缴,还是4075元,这个应发工资稍有点低;3、如果按200%扣缴,实际应发工资为4075÷2=2037.50元,这个应发工资己经很低了;4、如果按300%扣缴,实际应发工资仅仅为4075÷3=1358.33元,己经低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了。其实这样做是违法行为。
从以上推算可以看出:缴费基数与实际应发工资之间是反比关系。也就是说:在应发工资总额一定的条件下,缴费基数越低,当期所缴的社会保险费就越小,相应地多领到手一些工资,对当期有利,却对长远有害,其经济后果是:退休之后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障的待遇都比较低,损害的恰恰是长远利益。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鼠目寸光的缺视行为,只注重当下,忽视了退休之后的生活来源。相反,缴费基数越高,相应地降低了当期实发工资数额,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水平肯定会高一些。这种做法,实际上抑制了日常生活需求,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需要,是一种苦行僧式的生活方式。对于企业职工来说,选择什么样的缴费基数,实际上是企业行为,职工们只能被动地予以接受,根本没有选择权。或许最好的方式是:即注重当下,又照顾长远,统筹兼顾,做好平衡。
亲爱的读者们,您供职的企业又是怎样做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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