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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时候,因是女孩,被亲生父母嫌弃,他们就把我抱给了我现在的养父母收养,我可以拒绝赡养亲生父母吗?

时间:2021-12-05 03:43 浏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以100%肯定地说: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亲按合法的方式送给他人收养的孩子,在长大成人之后,肯定可以彻底地拒绝赡养亲生父母亲。如果本人有能力且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当然可以赡养亲生父母亲,肯定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为什么呢?

一、先看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主要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共同组成,以单行法律为主。其中,《婚姻法》是以前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收养法》是专门就因收养行为而产生的特殊形式的家庭而做出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之后,以上五部法律全部被明令废止,而这些法律确立的法律原则,被统一地整合到《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编婚姻家庭之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发展和进一步完善。总之,原来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大部分还是有效的,肯定会继续实施下去。这是首先必须说清楚的前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法律渊源。

本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始终明确规定:父母亲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和法定责任;与此同时,长大成人的子女对父母亲负有赡养和扶助的法律义务。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这种相互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当然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直接产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肯定会伴随一生,终身不变。说到底就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毕竟,我国的民事法律根本就不承认所谓的断绝父子或父女关系。

但是确实有一个例外情况,这就是收养关系。不仅承认其法律效力,还专门立法予以保护。请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法律规定,见截图。

也就是说:一方面,当孩子被他人合法收养之后,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适用婚姻家庭制度中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必须承担起抚养其收养子女的法律义务,从而组成一个法律认可的新的家庭;被收养的子女在长大成人之后,当然也必须依法承担起赡养其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彻底消除,即:从此之后,亲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被送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当然,在送养子女长大成人之后,也不再承担赡养其亲生父母的法律义务,成了彻彻底底的陌路人,当然就没有关系了。说到底:就是旧的家庭关系从此彻底消失。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注意的相关事项

我国最早的《收养法》出台于1991年12月,法律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总体而言,收养行为是一种改变家庭人员组成、改变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肯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仅就收养关系的成立来说,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养法》正式生效之前的民间收养行为,—般按合法的事实收养对待,承认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受法律的保护。即:1992年4月1月之前的民间收养行为,只要符合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要按收养关系对待,这就是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月——1999年3月底期间的收养行为,肯定要按照《收养法》规定,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通过平等的协商,按照法律对收、送双方当事人规定的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还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即:收养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订立书面协议为主,以收养公证为辅。也就是说:订立书面协议,是收养关系成立必须的形式要件,有没有收养公证都可以。

3、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地规定:凡属收养行为,必须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登记之日就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当然,不符合法律对三方当事人——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规定的条件,没有通过民政部门的实质性审查,肯定不会予以登记。凡是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的和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肯定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毫无疑问:从此时开始到一直现在,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始终以是否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为唯一标准,这和婚姻登记是完全一样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的行政确认程序,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发给收养登记证,具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性作用。

总之一句话:凡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民间收养行为,肯定既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身为民政人时不时能见到此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收养行为三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返悔,把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拖入一场令人崩溃、精疲力尽的民事诉讼战中。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朋友们:凡涉及到收养事宜,千万别忘了主动地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实在是太重要、太关键了

三、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刚出生的时候,因是女孩,被亲生父母嫌弃,他们就把我抱给了我现在的养父母收养,我可以拒绝赡养亲生父母吗

综上所述,可以100%肯定地得出结论:只要当时亲生父母的送养行为和养父母的收养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肯定就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这个被亲生父母嫌弃、送给养父母收养的女儿,在长大成人之后,毫无疑问:可以直接地拒绝赡养亲生父母,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因很简单:从女儿被人抱出门的那一刻起,这个女儿就与亲生父母亲没有任何关系了,从此只是养父母的孩子了。更准确地说:亲生父母只是给了女儿生命,把女儿带到了这个世界上,仅此而己。

事实上,在我国严格地执行了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为了生个男孩子而嫌弃女孩子,刚刚落地就被送人的事情,确实很多。完全知道自己被送人真正原因的女儿,在长大成人之后,对亲生父母一般既毫无感情,又很难解除怨恨情绪,彻底地放下心结。这当然是非常正常的情绪反应。人生一世,不可能有谁愿意刚生下来就被亲生父母彻底地抛弃,并永远地扫地出门。因此,女儿拒绝赡养亲生父母亲,既合法,又合情,还合理,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如果有人为此说三道四,那毫无疑问就是强人所难的道德绑架,不讲道理的强词夺理

当然,如果女儿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并且愿意赡养亲生父母,肯定是完全可以的,共他任何人根本就管不着。只是要提醒一下这个女儿:无论是于法、于情、于理,真正应该赡养的永远只能是自己的养父母,根本就不可能是亲生父母,要分清楚主次。

文章来源:网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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