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生的时候,因是女孩,被亲生父母嫌弃,他们就把我抱给了我现在的养父母收养,我可以拒绝赡养亲生父母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以100%肯定地说: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亲按合法的方式送给他人收养的孩子,在长大成人之后,肯定可以彻底地拒绝赡养亲生父母亲。如果本人有能力且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当然可以赡养亲生父母亲,肯定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为什么呢?
一、先看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主要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共同组成,以单行法律为主。其中,《婚姻法》是以前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收养法》是专门就因收养行为而产生的特殊形式的家庭而做出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之后,以上五部法律全部被明令废止,而这些法律确立的法律原则,被统一地整合到《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和第五编婚姻家庭之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发展和进一步完善。总之,原来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大部分还是有效的,肯定会继续实施下去。这是首先必须说清楚的前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法律渊源。
本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始终明确规定:父母亲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和法定责任;与此同时,长大成人的子女对父母亲负有赡养和扶助的法律义务。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这种相互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当然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直接产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肯定会伴随一生,终身不变。说到底就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毕竟,我国的民事法律根本就不承认所谓的断绝父子或父女关系。
但是确实有一个例外情况,这就是收养关系。不仅承认其法律效力,还专门立法予以保护。请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法律规定,见截图。
也就是说:一方面,当孩子被他人合法收养之后,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之间,适用婚姻家庭制度中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必须承担起抚养其收养子女的法律义务,从而组成一个法律认可的新的家庭;被收养的子女在长大成人之后,当然也必须依法承担起赡养其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彻底消除,即:从此之后,亲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被送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当然,在送养子女长大成人之后,也不再承担赡养其亲生父母的法律义务,成了彻彻底底的陌路人,当然就没有关系了。说到底:就是旧的家庭关系从此彻底消失。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必须注意的相关事项
我国最早的《收养法》出台于1991年12月,法律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总体而言,收养行为是一种改变家庭人员组成、改变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肯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仅就收养关系的成立来说,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养法》正式生效之前的民间收养行为,—般按合法的事实收养对待,承认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受法律的保护。即:1992年4月1月之前的民间收养行为,只要符合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要按收养关系对待,这就是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月——1999年3月底期间的收养行为,肯定要按照《收养法》规定,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通过平等的协商,按照法律对收、送双方当事人规定的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还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即:收养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订立书面协议为主,以收养公证为辅。也就是说:订立书面协议,是收养关系成立必须的形式要件,有没有收养公证都可以。
3、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地规定:凡属收养行为,必须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登记之日就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当然,不符合法律对三方当事人——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规定的条件,没有通过民政部门的实质性审查,肯定不会予以登记。凡是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的和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肯定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毫无疑问:从此时开始到一直现在,收养关系成立、不成立,始终以是否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为唯一标准,这和婚姻登记是完全一样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的行政确认程序,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发给收养登记证,具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性作用。
总之一句话:凡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民间收养行为,肯定既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身为民政人时不时能见到此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收养行为三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返悔,把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拖入一场令人崩溃、精疲力尽的民事诉讼战中。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朋友们:凡涉及到收养事宜,千万别忘了主动地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实在是太重要、太关键了。
三、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刚出生的时候,因是女孩,被亲生父母嫌弃,他们就把我抱给了我现在的养父母收养,我可以拒绝赡养亲生父母吗?
综上所述,可以100%肯定地得出结论:只要当时亲生父母的送养行为和养父母的收养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肯定就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这个被亲生父母嫌弃、送给养父母收养的女儿,在长大成人之后,毫无疑问:可以直接地拒绝赡养亲生父母,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因很简单:从女儿被人抱出门的那一刻起,这个女儿就与亲生父母亲没有任何关系了,从此只是养父母的孩子了。更准确地说:亲生父母只是给了女儿生命,把女儿带到了这个世界上,仅此而己。
事实上,在我国严格地执行了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为了生个男孩子而嫌弃女孩子,刚刚落地就被送人的事情,确实很多。完全知道自己被送人真正原因的女儿,在长大成人之后,对亲生父母一般既毫无感情,又很难解除怨恨情绪,彻底地放下心结。这当然是非常正常的情绪反应。人生一世,不可能有谁愿意刚生下来就被亲生父母彻底地抛弃,并永远地扫地出门。因此,女儿拒绝赡养亲生父母亲,既合法,又合情,还合理,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如果有人为此说三道四,那毫无疑问就是强人所难的道德绑架,不讲道理的强词夺理。
当然,如果女儿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并且愿意赡养亲生父母,肯定是完全可以的,共他任何人根本就管不着。只是要提醒一下这个女儿:无论是于法、于情、于理,真正应该赡养的永远只能是自己的养父母,根本就不可能是亲生父母,要分清楚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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