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居民医保还有个人账户吗?缴费后的钱都怎么使用?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肯定地说:目前的国家政策是居民医保不允许设立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在内的所有筹资,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按国家统一政策使用。为什么这样说呢?
按照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三种,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简称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决定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予以整合,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为城乡居民医保,有的地方直接简称为居民医保。从此,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只有两种: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由此,我国所有的居民,按照缴费参保的不同险种,分为两大类: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这是医保领域的宏观政策概况。
毫无疑问:这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各个方面的政策要求是完全不同的,几乎没有可比性。最大的区别是缴费资金的来源不同,缴费标准相差非常悬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参保之后的法定待遇也是完全不同的,实际的差距比较大。说到底:在整个社会保险领域,缴费标准的高、低,与参保之后的法定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缴费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关于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在2019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中明确规定(见截图):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说到底就是:居民医保政策上,国家禁止设立个人账户。所有来源渠道的筹资,一律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由统筹地区按国家政策统一安排使用。这意味着:从2020年起,缴费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原有的个人账户必须一律取消,自然也不可能再向个人账户返还门诊钱了。
个人账户被取消的原因是:1、个人账户返还的金额很小,实际上起不到保障门诊需要的作用;2、造成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3、还极易诱发被广泛地滥用。例如,有的人贪小便宜,和不法医保定点药店联手,用个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药店里买米、买面,白白地浪费了宝贵的救命钱。总之,个人账户根本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居民医保的筹资问题上,始终实行个人缴小头,财政补助占大头的基本政策。202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最低缴费320元,财政补助资金是580元,人均筹资总额900元;2020年,个人缴费280元,财政补助550元,人均筹资总额830元;2019年,个人缴费250元,财政补助520元,人均筹资770元;2018年,个人缴费220元,财政补助490元,人均筹资710元;2017年,个人缴费180元,国家补助470元,人均筹资650元。说到底:国家默默地主动承担了2/3左右的缴费责任。否则,个人每年仅200-400元的低标准缴费,不过是杯水车薪。
在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按比例划出一定的额度,给参保的城乡居民向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缴费,统一投保全部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按居民医保政策,给参保城乡居民报销门诊统筹费用和慢特病治疗费用。3、最主要的用途还是按规定报销参保居民的住院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封顶报销之后,余额很大的,就自动地进入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程序。
国务院《意见》明确地规定,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确保及时足额拨付为唯一目标,因此,必须合理地控制基金当年的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
说到底就是:当年筹集的基金,能满足当年的各项实际需要就可以了,禁止有大额结余。毫无疑问:只有降低了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才会出现居民医保基金的大额结余。
最后总结一下:目前的居民医保,肯定没有个人账户。财政缴大头、个人缴小头汇集起来的居民医保基金,由统筹地区的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三大方向:统一缴纳大病保险的参保金;按规定报销参保人的门诊统筹费用和慢特病取药费用;按规定报销病人的住院治疗费用。基金管理政策是:当年筹措的所有居民医保缴费,以满足当年实际需要为基本目标,不允许有大额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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