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额借款不还的人只能民事起诉,不能以刑事案件立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只要借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欺诈隐瞒或者强迫行为,那那么他就属于民间借贷。同样这个范畴还可以继续扩大,只要民众在涉及经济损失的相互过程中,没有任何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那么都属于民间经济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是不会涉足入内的。及时拨打110,也仅仅只会登记一下双方报警的原因,处理结果是建议双方自行调解,或者去法院进行民事经济诉讼。
就此类事情一个例子,双方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假如一方到另外一方家中进行讨要。因此而向公安部门报警要求处理。派出所的民警也只会登记“民间讨债”纠纷,建议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诉讼,, 但是双方如果在此过程中产生肢体纠纷,演变成打架斗殴或者单方面殴打,那么派出所也只会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对于肢体纠纷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假如一方受伤,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派出所可以涉嫌故意伤害申请进行立案。但是这所有公安部门的活动中,仅仅是针对治安活动或者是刑事犯罪活动进行处理。双方的欠款纠纷仍然还得继续去法院诉讼,或者相互协商了结。
那么在此过程中何等的借款纠纷,会上升到公安部门可以介入呢?此时自然就要进行定性,只有涉及到刑事犯罪,公安部门才能介入。那么与借款行为能相关联的可能的刑事犯罪罪名,那就是诈骗罪。也就是说这个借款行为,是属于借款式的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如果进行定性之后,同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可以刑事立案的。
借贷式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那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缺一不可。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这一点相对是比较好证明的,债权人到期后多次催要款项而不归还即可基本证明。
2、诈骗人在借款时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有些婚姻骗子假称家里人生病进行借钱,买婚房进行借钱。但其实家里人既没有生命,也没有买房等等。又例如谎称借款投资或者快速周转,但其实没有此事,就是挥霍。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马上转移赃款,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或者拆东墙补西墙。
所以我们要知道借款的金额大小只能是定性之后的性质严重大小,它并不是借款定性的基础。如果这笔借款定性为民间借贷,那金额再大他还是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诉讼。如果这笔借款定性为诈骗,那么达到一定标准就能立案,涉及的金额越大,未来犯罪分子受到的处罚也就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