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部分小区取暖费调价,要求业主补差额,是否合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几乎每到供暖季都会产生一些矛盾,就拿我们小区来说,有业主质问:“这么冷,还不提前供暖”?!供暖后又有业主不满:“室内温度才18度,这也叫供暖”?!
还有7天的时间就要立冬了,立冬前后,北方大部分地区将开启供暖季,比如我们这里一般从11月中旬开始供暖,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3月中旬。
地处高纬度的东北三省、内蒙等地区气温相对更低一些,我有生活在黑龙江、内蒙和吉林的同学,他们那里部分地区已经在10月20日开启供暖了。
本来供暖是一件好事,能免受严寒之苦,但从同学那里了解到,本来早已经把取暖费交上了,但是临近供暖时,热力公司要求补交差额,单价较往年上涨了2/3左右。
其实热力公司临近供暖季涨价也是出于无奈,大家都知道今年煤炭的价格较往年上涨了3-5倍,这对于热力企业来说,成本是很大的,再加上东北地区供暖季更长、煤炭价格尚未出现明显的下跌趋势,倘若继续按照之前的标准收取取暖费,那么热力公司必然亏损、吃不消。
我有一个同学生活在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前几天跟他聊天时他说去年的取暖价格是27元/平-30元/平,今年涨到了45元,涨了1/3,还有部分地区的部分小区价格直接涨到了65元/平。
有些物业公司已经发布了补交通知,表示不补交则热力公司不开栓供暖、已开栓的关栓。
照顾到家里有老人和孩子,我那个同学无奈之下补交了费用,100平出头的住房足足补交了1500元之多。
但是他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煤炭价格上涨就要求补交差额,这合理合法吗?煤炭价格下降的时候也没见热力公司退还差额啊?取暖费的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首先,即便涨价,热力公司仍有苦衷即便“补差价”,热力公司还是有苦衷,举个例子来讲,今年5月初的时候,煤炭的价格是600元/吨,现在价格涨到了1800元/吨,涨了3倍,但是补交部分只有2/3左右,这么算下来还是不能覆盖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供热成本上涨;
另外,县级以上的热力公司在供暖时多多少少有一些财政补贴,但乡镇一些热力公司则完全没有财政补贴,这意味着亏本的可能性会更大,再加上煤炭价格高企、设备折旧费、人工费,亏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下,热力公司仍然有一肚子的苦水,这就造成了“双输”的局面,采暖户不满意、热力公司也不满意。
“补交差额”是否合法牵扯到“定价权”,按照《价格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定价权”有两种情况:
一是“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大部分商品的定价都是这种情况,比如猪肉、蔬菜、水果等普通商品,它的价格是根据市场进行自发调解的,当供大于求的时候,价格就会低一些,反之价格就会上涨;
二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特殊商品的定价属于这一种,其中就包括“取暖”,比如政府出具的取暖费指导价格是21元-26元/平,那么热力公司根据成本核算,最低定价21元、最高定价26元,不得超出或低于指导价区间。
既然供暖属于“指导定价”,那么热力公司要求补交差额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或者说如何上涨才算是合法合规、符合程序呢?
我们以吉林省为例,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25条的规定:
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也就是说,取暖价格的确定是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公司只负责定价,但是没有定价权;如果想要调整价格,按照“供热条例”,应当首先展开价格、成本调查,在举行听证会且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主管部门三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调整价格。
所以临时涨价要求补交差额的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程序是否合规,如果热力公司的调价行为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而私自调价,那么绝对是不符合“供热条例”之规定的;即便调价经过了主管部门,也必须先进行成本调查,在确实认定“入不敷出”的前提下,听取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价格调整。
如今煤炭价格高企,这虽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但已然成为事实,今年热力公司确实面临成本上涨的巨大困难,亏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但是煤炭价格也不能影响供暖,尤其是更为严寒的东北地区。
在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正常采暖,消费者、热力公司、主管部门应该互相理解,本着既要取暖也不让热力公司亏损太多的原则,消费者可以适当补一些差价、主管部门也应该考虑一下是否应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希望还是各退一步、互相理解吧,如果消费者一味地拒绝补交差额,那么利益受损的也包括消费者。试想一下,不补交差额,煤炭价格又高企,热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会不会出现供热少、水温不高的情况?如果室内温度刚刚达到18度,那么消费者的采暖体验不会高到哪里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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