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生性关系还是被抓嫖处罚,可以去申请撤销处罚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但“翻盘”得几乎很渺茫,这是因为“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并非是以“发生关系”为界限,很多时候只要有充足的证据,那么未发生关系依然可以界定为“卖淫嫖娼”,并作出处罚。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一直被禁止和严厉打击,该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极易传播疾病,且该行为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首先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但尚未发生关系或者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等情形的,也可以被界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第一种情况:双方商量好了价格,发生了关系且给付了钱财,这种是实打实的卖淫嫖娼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二种情况:行为主体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了钱财,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比如洗澡、准备避孕工具、脱衣服等),但因为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突然查房),尚未发生关系的,也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第三种情况:发生了关系,但尚未给付钱财,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由此可见“发生关系”并非唯一的界定标准。
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情况中”,尚未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行为,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是有据可依的。当然,实践中,对于这种尚未发生关系的初犯者,也可能“网开一面”。
有人可能表示“不服”,既然没有发生关系,怎么就能被认定为嫖娼行为呢?说不定是在一个房间内“坦诚布公”的聊天呢?
其实,并非只有“发生关系”才是唯一的证据,以下证据也可以作为佐证:
1.犯罪嫌疑人的自述或者对方(卖淫者)的自述,自述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但没来得及实施性行为;
2.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述或口述的证词、执法仪记录的能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等,或他人证人证言等;
3.容留人的证人证言;
4.前期的招嫖行为(比如聊天记录等)。
这些都是能证明双方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主观一致的证据,即便性行为尚未实施,也可以界定为卖淫嫖娼,并给予处罚。
可能仍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不理解没发生关系怎么就算嫖娼?那么如果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吗?
当然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可以上上级机关(派出所的派出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
复议或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给予处罚必然是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恐怕“翻盘”的概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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