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通奸捉奸在床,被录音录像,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出现“抓现场”的这种情况基本就过不下去了,另一方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可以在后期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比如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赡养费等,都能占据很大的主动权。
但要特别注意一点,“录音录像”往往会引起另一种违法行为,那就是侵犯第三者的隐私权。
因此“录音录像”时的“姿势”要正确,我们结合两个实例来进行说明:
实例一:影像证据被判侵犯隐私权,不被法院采信为出轨的证据小汤(女)、小朱(男)结婚已有10余年的时间,二人育有一子;
婚后,小朱在外打拼多年,有了自己的工厂,事业蒸蒸日上;创业成功后,小朱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常年在外出差,几乎到了与妻子小汤两地分居的局面。
因为工作关系,小朱常年把秘书(女)带在身边,日久生情,两人逐渐从工作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索性住在了一起。
发现异常的小汤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小朱就是不同意。于是小汤派弟弟跟踪姐夫小朱,希望找到丈夫小朱出轨的证据。
某天,小汤弟弟终于等来了机会,在发现小朱带着秘书进入某酒店房间后,小汤弟弟破门而入,拍下了两人苟且的多张照片。
拿到证据的小汤如获至宝,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秘书也坐不住了,认为小汤及其弟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向法院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小汤道歉。
小汤认为自己并未对外散播照片,且拍摄的目的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固定老公出轨的证据,因此拒绝赔偿和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汤弟弟破门而入,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照片扰乱了秘书的正常生活,构成侵权,小汤作为指派人应当向秘书道歉。且所拍摄照片不被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汤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是基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已经没有感情基础,而非是基于丈夫出轨。小汤所掌握的照片最终也未被作为小朱出轨的证据,因此在财产分配比例及抚养权的争夺上也不占有任何优势。
这个事例说明以违法的方式获得的所谓证据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不会被采信。
那么所有的“捉奸在床”的影像记录都不被采信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们再来看第二个实例:
实例二:影像证据被采信,法院判决离婚小张和丈夫小肖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小张多次提出离婚,但丈夫小肖置之不理;
几年后,妻子小张病重,在此期间,丈夫小肖多次与第三者有婚内出轨的行为。
因为二人平时感情不和,缺少交流,所以妻子小张在家中安装了摄像头,但丈夫小肖并不知情。
某次小肖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幽会,恰好被家中摄像头记录了下来,小张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请求。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该影像证据,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小肖婚内出轨,判决二人离婚。
那么为什么小张的影像记录就不是侵犯隐私的“非法证据”呢?
其实很简单,小张在家中装摄像头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刻意搜集丈夫小肖出轨的证据,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拍下的影像证据纯属“巧合”,更不属于“偷拍”的行为,是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
当然,如果妻子小张在第三者家中偷装摄像头,那么所取得的影像证据就是非法的,不会被采信。
搜集出轨证据还有什么方法?其实搜集出轨证据并不一定要“捉奸在床”,这类“衣衫不整”的影像资料根本就无需拍摄,以下证据都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
1.在房间外拍摄连续视频,拍下两人进入房间的视频,一段时间或者第二天早上拍下两人从房间出来的视频;
2.拍下两人在公众场所牵手、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的照片或视频;
3.两人之间的文字聊天记录、频繁的通话记录等;
4.利益不相干的第三人的证人证言等;
5.开房记录、房费支付记录、两人在酒店大堂、走廊、电梯等场所的监控录像等等。
6.出轨一方出于自责等原因,向另一方所写的不会再犯此类错误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以上都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支撑,绝非只有“捉奸在床”的现场照片才是唯一证据。
现实中,掌握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很多途径,在采集证据时一定不要自乱阵脚而侵犯了他的隐私,这样的“证据”非但不会被采信,而且很容易因为违法在先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来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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