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死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司机被判处刑罚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11日早上7时许,石家庄市平山县敬业集团51人的通勤大巴车在滹沱河王母桥侧翻落水,车上都是早上去敬业集团上班的员工。
最新消息是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联,其他落水人员被打捞上岸,有些人已经返回工作岗位,有些人还在医院治疗、观察。
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搜救组,事故原因尚处在调查之中,肇事司机已经被控制。
为什么说司机面临刑罚的可能性很大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肇事司机不听交警指挥,坚持通行事发路段是漫水桥,漫水桥连着一段漫水路,不具备通行条件。
事发地的村民说,事发路段当时处于管控状态,不让从此路段通行。事发前曾有三辆车试图从漫水路通过,其中两辆车选择了绕行,但通勤车大巴不顾交警阻拦坚持过河,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肇事司机不顾交警阻拦坚持通行”,这个说法也达到了当地副县长的证实。
除了交警方面的提醒以外,敬业集团在此之前也运行班车和临时宿舍,提醒“非必要不通行,通行请绕行”!
如果肇事司机不顾交警的阻拦坚持通行,或者不顾办公室提醒坚持通行,侥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当然不会被判处任何的刑罚,最多处以警告、计分或罚款,在单位层面上属于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但恰恰悲剧已经酿成,而且造成13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惨局面,等待他的必然是刑罚:
第二,肇事司机可能会被处以怎样的刑罚?目前,从表面来看,涉水路段不具备通行条件导致车辆侧翻落水是导致伤亡的主要原因,但只是表象,关于事故责任的归属还在调查当中。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妨做一下事故责任的推测,以此推测一下司机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种情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但最终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最大的特点是不是出于主观故意。
作为专业的通勤车司机,在驾驶技术上、路线熟悉度上肯定要高于一般的司机,肇事司机很可能对路段的安全条件进行了误判,或者过于自信,误以为以自己高超的驾驶技术能顺利的通过涉水路段。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那么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事发前肇事司机不顾交警的阻拦和提醒,置单位所发布的安全提示于不顾,显然已经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如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司机会被判处死刑吗?答案是不会。根据刑法对该罪名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则处3-7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起事故,事故造成13人死亡,另外肇事司机不顾阻拦坚持通行,无论从过程还是从结果来看,都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况,所以如果最后定罪是“过失致人死亡”,司机不会面临死刑的判罚,但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是很难逃避的。
第二种情况,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该罪名下,判罚标准与造成死亡的人员数量、经济损失、是否存在逃逸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具体到该事故中,13人致死已经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范畴,虽然司机没有逃逸,但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应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除了可能面临刑罚之外,司机还有赔偿死者和受伤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主观故意
这种情况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出现的概率最小的一种情况。
假设在后期调查中发现司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比如有报复心理,故意把车往涉水路面上开,那么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高可面临死刑。
当然,这种概率很小,毕竟作为通勤车司机来说,员工的生命都掌握在司机的方向盘上,想必企业在招录司机的时候毕竟会严格把关的,所谓“主观故意”的概率并不大。
综上来说,单纯的交通肇事或者过失致人死亡,肇事司机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就行,但是刑罚很难避免,而且死伤者或其家属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会被判处死刑,那就是存在主观故意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于最终司机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还要等到交管部门做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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