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男方有借条说是借父母的钱买的房子,是离婚时后补的,这样的笔迹能鉴定吗?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大概意思是婚后男方父母为小两口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鉴于是“一家人”,男方父母资助了购房资金但没写借条,如果小两口不离婚,那么可以理解为“赠与”;
但是现在小两口闹离婚,而根据“婚后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女方可以分得房子一半的价值,男方父母此时肯定觉得委屈,于是想把之前的“赠与”改为“借贷”,这样夫妻双方就需要先偿还购房资金,男方就能多分一些房子的价值。
举个例子讲,小两口结婚两年后全款购买了一套100万的住房,其中60万来自于小两口的工资、奖金等婚后收入,40万来自男方父母的“资助”。
不考虑房子升值,离婚时,按照婚后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房子如果变现100万,女方能分得50万、男方分得50万,当然这是建立在当初的40万是“赠与”的前提之下的;
但如果此时父母拿出40的后补借条,说当初的40万是“借贷”,那么变现的100万先偿还40万的外债,剩余的60万再由男女双方平分,女方分得30万,男方变相获得70万。
那么男方这种“止损”的方式可行吗?在法律上是否能获得支持呢?
其实这里面牵扯到四个问题:
第一,后补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第二,只有男方一方签字的后补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三,通过后补的借条将当时的“赠与”行为转换为如今的“借贷”关系是否可行?法院会支持吗?
第四,如果借条是近期后补的,能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吗?
如果能弄明白以上四个问题,那么就能明白能否通过“后补借条”进行止损了。下面我们一一进行解析:
第一,后补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借条并非一定要在借贷关系发生的那一刻书写才有效,实际上借条有两种,一种是交付凭证、一种是结算凭证,后补的借条可以算作是对原债权的确认,是结算凭证的一种。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当初我出于信任借给朋友1万块钱,约定1年后归还,并未写借条;但一年后朋友迟迟不归还,我为了日后诉讼有法律凭证,于是要求朋友后补一张借条,而这张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我们说的这个问题基本相似。
当然后补的借条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述”,借款时间、利率、借款金额等基本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假或夸大借款金额。
第二,只有男方一方签字的借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的借贷行为一般需要夫妻双方签字,那么只有男方签字的借条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具体到这个案例,借贷的钱是用来购房,而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女方也从中受益,所以即便女方没有签字,借条依然有效,且属于共同债务。
只有男方所借的钱用于自己的日常支出时,比如抽烟、酗酒、自己享乐支出等,这类债务才不需要女方偿还。
第三,法院会支持“赠与”变为“借贷”吗?
这种案例经常上演,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女方能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当初男方父母提供的购房资金是“赠与”行为,不需要小两口偿还,比如赠与合同或者录音录像等;
如果女方拿不出证明“赠与”的切实证据,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根据借条和男方、男方父母的表述,能够证明男方借了钱且用作购房,那么法院会认定是“借贷关系”,小两口需要共同偿还这一笔钱。
第四,后补的借条需要笔迹鉴定吗?
这个问题就没有必要说了,上文我们已经说过后补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男方只要大方承认借条是后补的就可以了,女方完全没有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证明借条是后补的、是无效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鉴于后补的借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实践中完全没有进行笔迹鉴定的必要,只要借条是建立在借贷关系之上的,只要借款时间、金额、利率等没有夸大,那么借贷关系就成立。
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案例不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都会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除非女方能真正拿出证明赠与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或者证明借贷金额被夸大了,那么这时候就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男方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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