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充某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问题看似荒诞,但现实中也有案例,我们不妨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案例探讨一下这种似乎“不切实际”的问题。
我们对“强奸罪”的通常认识是犯罪主体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以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犯强奸罪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强奸罪(不考虑14岁以下被害人和精神病人)的认定一定是“违背被害人意愿”、一定是有“强迫”的手段,通常伴随着言语威胁、殴打、撕扯等伤害行为。
那么冒称女子的丈夫与其发生关系,女子没有“反抗”,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强奸罪呢?我们不妨先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男子拉某冒称女子丈夫,被判强奸罪2020年5月某天,青海省共和县,男子拉某驾车来到元者村,当发现被害人先某某正在熟睡时,通过窗户潜入被害人家中;
被害人睡得迷迷糊糊,先是误以为拉某是自己的丈夫,因此并没有反抗,就这样与拉某发生了关系。当女子察觉异样之后,对男子拉某进行撕扯、推搡,男子逃离现场。
女子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在丈夫的陪同下报了警,而听到风声的拉某随即潜逃,直到6月17日才主动投案。
后来拉某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但拉某及其辩护人开始并不承认强奸,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为被害人先某某当时并非深度睡眠,“误认为是丈夫”的说法站不住脚,认为先某某是自愿的;
2,认为先某某没有进行反抗,即便发觉拉某不是自己丈夫的前提下,否则不可能与其发生并结束性关系;
3,与被害人的距离那么近,先某某不可能认不出他不是自己的丈夫;
总之,拉某及其代理人的辩护出发点是拉某没有违背被害人先某某的意愿,认为不存在强迫的情况,先某某实则是在“半推半就”,故意为之。
但拉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最终未被法院所采纳,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拉某系使用其他手段(欺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强奸。最终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北京一男子冒充他人丈夫与人发生关系获刑来京务工人员李春雨(男,化名)与李春江(男,化名)租住在同一个院子里,平时两家人关系不错,走动频繁;
某晚李春雨给李春江的爱人王红(女,化名)送暖水瓶,当走进王红屋子里的时候发现她正在熟睡,屋子里漆黑黑的,由于王红丈夫李春江常年上夜班,李春雨便起了歹意,爬到王红熟睡的床上。
熟睡的王红误以为是丈夫回来了,稀里糊涂地与其发生了关系。结束后,王红问:‘你怎么这么早就回来了’?没想到对方回答:“我是二哥(李春雨)”。
王红一下子慌了神,原来并不是自己的丈夫,而是同院老乡李春雨。
丈夫李春江下班后报了警,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春雨采用冒充她人之夫而致使该妇女不知抗拒的手段,系“违背妇女意愿”,构成强奸罪,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从以上两个真实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便犯罪主体通过冒充妇女丈夫的手段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虽然妇女没有“反抗”,犯罪主体也没有采用暴力等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欺骗”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只不过妇女没有反抗是因为被蒙蔽了而已,说的通俗一点,不反抗并不等于“不想反抗”,因此还是能构成强奸罪的。
当然,在这个案例中,被害人先某某和王红都能拿出真凭实据证明自己是被男子欺骗和蒙蔽了,在犯罪实施者的误导和欺骗下才没有反抗,这才是导致两男子构成强奸罪的主因。
而现实中,倘若女子出于其他目的,以“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为掩护,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只要男子能拿出相关证据,那么就不构成强奸,最多算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欺骗”与“胁迫”无异,都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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