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现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事业单位人员现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在职期间因违法行为,被判缓刑或实刑的,如何处置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必须区别对待,慎之又慎。
在这里,必须以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间为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以前发生的和以后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在处置方法是不尽相同的。
对在养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发生的,那些在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若判处为有期实刑的,即必须入狱服刑的人员,则必然一律开除公职,违法行为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承认且必然无效。
但对仅有轻微违法行为而被判处缓刑处分的,在缓刑期间停发本人工资或退休待退,仅酌情发放一定数量的生话费,但一般不做开除处理。待缓刑期满则恢复有关待遇,比如工资发放等。
但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上述违法行为,由于个人参保缴费的原因所致,因而在处置方法上必然要顾忌并考虑本人真金白银缴纳社保费用的客观事实。因此,在处置方法上则有所不同。
具体处置的原则与方法是:被判刑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缴费的,被判刑前的个人帐户,可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缓刑人员未开除公职的,需要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可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后继续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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