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按企业会计政策正常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整。
依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出台后,不少人错误地认为以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直接做费用处理就可以了,不需要再通过固定资产其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以税法的规定来替代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直接计入费用,也违背了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一致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这种处理方式是不会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一定会做调整。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企业会计政策进行正常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作出纳税调整,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做纳税调减,同时,对已经计提的折旧作纳税调整处理。
在会计核算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税法的规定办理,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进行处理,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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