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加税一定要当月计提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视与当期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配比关系而定。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也不存在计提问题。题主说的附加税是随增值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实也是随征。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时需要坚持配比原则。一定期间的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如果增值税及附加为预征,与当期销售收入不存在配比关系,则不需要在当月计提。
例:某房地产公司2020年6月份实现预收款10900万元,则依据税法规定,当期需要预交的增值税为10900÷1.09×3%=30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21(万元)
教育费附加:300×3%=9(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00×2%=6(万元)
由于是对于当期收到的预收款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与当期销售收入不存在配比关系,因此,对于城建税及附加,在当期不需要计提,只需要在实际缴纳时计入相关科目的借方就行了。
如上例,在实际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的当月: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0.00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90,000.00
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0.00
在预收款10900万元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在结转销售收入的当月再按配比原则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360,000.00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0.00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90,000.00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60,000.00
2、如果增值税及附加与当期销售收入存在配比关系,则城建税及附加需要在当期计提。
例:某商贸公司2020年6月份销售收入1200万元,应交增值税22万元。
则由于当期应交城建税及附加与当月收入之间存在配比关系,所以应当在6月份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165,000.00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000.00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6,600.00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4,400.00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