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单方以进度支付表为结算依据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不合理,理由如下:
1、进度款支付表仅仅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工程进度支付表应当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正常情况下,在月末25号或者30号,甲、乙双方及监理公司到现场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付款条款,来确定当期应当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一般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手续齐全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工程进度款支付表作为依据是不合适的。
一般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对签证、变更涉及的工程量没有考虑进去,或者即使考虑进去了,计算也不一定很准确。
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量,在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争议暂时未解决。特别是关于工期延误、材料价差的调整等,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普遍,而且有时争议非常大。
我曾经遇到一个例子,双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4.1亿元,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争议金额高达9000万元,拖了一年多时间,迟迟未能解决。
3、工程竣工结算的正常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正常情况下由乙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再考虑材料调价因素、工期因素,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计算好之后报给甲方。方可以自己审核,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在所有争议解决之后,三方盖章确认。甲方根据确定的金额,减去累计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按合同约定保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对于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