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不到钱,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必须按规定缴税。
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不理解,货款收不回来,形成了坏账,企业受了损失为什么需要缴增值税,感觉规定太不合理了。其实不是,这样规定是有其道理的。
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没收到款项不能成为不缴增值税的理由。
货物已经移交给对方,说明纳税人已经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只是当时没有收到货款。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销售方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货物移交当日即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论款项是否收到。
2、没有开具发票,同样不能作为不缴增值税的理由。
根据发票管理办理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时点,一般为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因此,理论上说,没有提供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的发生,必须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在产生纳税义务时以发票没开,对方没抵扣为理由,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提前开票,则提前产生纳税义务。
3、如果不缴增值税,国家税收实际上受到了损失。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在企业购入货物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在发票认证后已经抵扣。如果销售款收不回来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则损失的增值税部分事实上由国家税收承担了,企业损失的是不含税销售收入。
4、会计上是否确认销售收入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在商品发出时就能够确定无法收回款项,则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否则,需要先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在确定款项无法收回时再做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