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两家公司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来说明,大家一下就看明白了。
小张为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甲房地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薪10000元,同时,又在乙房地产公司兼职,月工资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乙两家公司在发放工资时,都需要依据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费用都是每年60000元。但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甲乙中的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假设小张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选择在甲公司扣除,另甲公司每月为其扣缴社保及公积金2000元。
1、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甲乙两家公司的扣缴情况如下:
甲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20000-60000-36000-24000=0(元)。
所以,甲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元。
乙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0000-60000=0(元)
乙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为零元。
在预扣预缴阶段,因为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在甲乙两家公司都可以扣除,所以造成小张预缴税款为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小张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应补(退)的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小张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捐赠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
小张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
=[(180000-60000-24000-36000)×10%-2520]-0
=60000×10%-2520
=6000-2520=3480(元)。
小张汇算清缴的结果是需要补税3480元。
纳税人从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两家公司都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个人再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