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一定得纳税调增吗?有其他方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不一定非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支出;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工会经费支出;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6)住房公积金;
(7)补充养老保险;
(8)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呢?条例进一步解释,指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资金及津贴。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据实扣除;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一定得纳税调增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结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的规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存在以下三种可能:
(1)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且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企业年末计提年终奖100万元,次年2月份发放完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这100万元的年终奖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公司年末预提年终奖金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实际支付了360万元。那么,根据文件规定,已经支付的360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尚未支付的140万元,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税140万元。
(3)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但不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部分,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