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众筹指发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活动。众筹最先起源于美国Angel List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后来风靡世界。从2012年后盛行于中国。这种集资模式出现在中国后,发展出了多种方式: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慈善众筹。
股权众筹——发起人以出售初创公司股权,投资人出资购买股权从而筹集公司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例如某发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出售公司股权给49名投资人士,每名投资人须投资10万元获得股东身份,每人占公司股份2%,共筹资490万元。后公司发展良好,不久就开始盈利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分红,一直运行至今。这实际上就是传统的通过增加股东筹集资金的方式,只不过借助了互联网这一互通互联传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进股东而已。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出资,独自承担亏损投资风险,享有投资盈利利润。
债权众筹——社会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行为。
回报众筹——又称奖励众筹,指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出资人获得产品或服务。这种方式对于出资人来说既没有获得股份,也没有获得金钱债权,项目或公司的发起方就直接给出资人以产品和服务。例如:发起人有一个荔枝园开发项目,以回报众筹形式筹集资金,每人须出资1万元,共有100人出资。项目的回报是给出资人每年100斤荔枝,总共10年。期满后出资人不再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回报。
慈善众筹——也叫捐赠众筹,是指出资者对发起人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而筹集的资金用于发起人项目或公司的慈善项目,出资人不能从项目或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产品或服务。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众筹行为都是规范运作且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况下,对于出资人来说:股权众筹是风险与报酬完全由投资人承担或享有的投资行为;债权众筹是无风险负担仅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回报众筹是无风险获取产品或服务,实质性类似于债权众筹的一种投资行为;慈善众筹则是不求任何回报的一种捐赠行为,严格说不能纳入众筹的范畴。不管形式如何,众筹所依托的手段主要还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出众筹信息,出资人根据众筹信息决定自己的出资行为。离开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通信互联网,众筹不会发展的如此之快,也不会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资含义与种类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为
主体违法——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
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面向大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所谓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亲友介绍的人。亲友自身和单位内部人士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7.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8.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9. 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0. 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自我掩护,高利诱惑兜售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ICO、伪P2P、众筹产品、邮币卡、“原始股”等。
11. 以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以高利诱惑进行非法集资。
12.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形式。
非法集资涉嫌的刑罚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也有涉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人集资主要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违反的是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才能吸储资金的规定,主要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恶性较小。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集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他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主观恶性较大。
非法集资与众筹的主要界限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权众筹如果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进行筹资活动,那么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50人。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名。如果发起人以股份公司为载体进行众筹活动,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200人。因为股份公司股东总数上线为200名。超过人数限制,就属于《公司法》上的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就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如果筹资的资金是发起人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那么发起人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筹集资金被发起人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甚至携带资金潜逃,则既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又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债权众筹如果是仅仅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那么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应属合法行为;如果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不特点的社会人士筹集的资金,那么就属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向不特点人群非法发行债权凭证的行为,属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债权众筹行为绝大多数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应该比较合适。
回报众筹是债权众筹的变种,只不过前者投资人获取报酬形式是资金,后者获取报酬形式是实物或服务,但都属于债权性质。借助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应该比较合适。
至于所谓慈善众筹,虽然出资人并不要求任何形式回报,但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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