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定位考勤遭公司实时“追踪”,沈阳员工午休办私事被扣罚引热议,你认为这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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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是管理员工是否在岗工作的基本衡量方法。传统考勤通过打卡器等形式,可以了解每位员工工作时间内在岗时间!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下班时间除外!这个同样适用于手机定位的移动考勤系统!这个系统是否在非工作时间可以自动关闭定位考勤呢?显然,通过蒋经理的遭遇来看,中午休息时间也在这款移动考勤系统监测范围内!甚至在员工下班时间的行踪定位系统是否还在监测都值得画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这套系统被黑客黑掉,员工的隐私就暴露无疑!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款考勤系统本身就触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哦?
这是企业在使用一种全新管理方法时,需要提前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做出应对的方案!最重要的是要征得全体员工同意,公示后执行才受法律保护!制度本身都不合法的话,就没有制约、处罚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随时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A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B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例,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属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这种移动定位考勤系统适合考勤的销售部门目前只有一种:电商公司的销售部门(运营、推广、客服……)他们工作地点固定、时间集中、且更加利于考勤管理!如果这家沈阳企业不是电商公司那么对于销售人员的全新定位考核方法的有效实施,还有待继续完善!
传统行业甚至是“新零售”下地推销售人员的工作都具备外勤、灵活的特点,他们工作特性虽然外表松散,但是高压力的销售业绩指标,即使你不通过“捆绑且带有监视感”的管理方式,他们一样会冲向业绩的!因为他们的淘汰制比普通职位员工更残酷!
所以该沈阳公司以通报批评且罚款200元的形式处理一个销售经理,不管是管理手段的方式运用上,还是基于新规定实行要“杀鸡儆猴”的管理效果上,都大大折扣!不管这位蒋经理平时工作如何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要做的就是用管理制度和业绩来考核一个员工的能力和去留问题,而不是用最低级的“强硬”态度来激化矛盾!最后有理也变没理了!你要考虑员工会怎样看待这次的严肃处理!员工对于这种“监视”的移动考勤真的是接受和认同吗?公司有在推行新考核方式时征询过所有人同意吗?如果没有得到全体员工认可的情况下就强势推行这种新管理手段,又用这种更加强硬的手段来“以儆效尤”,其实都是在增加企业内耗,一步步失去人心!只有企业和员工都能获得“共赢”,员工才有归属感和忠诚度,企业也会真正提升业绩、留住人才、长久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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