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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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性确实是职场一个特殊的群体,肩负着个人生活、家庭还有职场的压力。但,我们要知道为什么各家企业都不愿意聘用正好有生育打算或隐孕的女性员工,员工本人是要创造价值才有相应的报酬作为回报的!但是,孕期女员工不但没有创造价值反倒成为开销,如果我们换位思考,自己开店做老板其实,说实话也是不愿意聘用一个上来只拿钱不干活的人的!
如果之前为单位作出贡献的女性员工即使怀孕,有些良心单位即使负担孕期员工的工资也是合情合理,起码有并肩战斗的“情谊”在里面(或者理解为国家对于女性劳动者保护力度之大,让企业不敢直接把孕期职场女性怎么样)。
但对于某些单纯以怀孕想找可以白领一份工资的某些女性的想法,就真的是对众多独立、有尊严的职场女性们在用人单位和行业内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太恶劣了!如果我们是和这位女同事恰好又是一个项目组的,女同事就因为想怀孕休假了,组内其他同事就要要兼顾着她的业务量,你在“享受”的同时,可曾关注过同事们是怎样看待你的这种行为呢?时间久了同事们也会对这位女同事产生非常不好的印象的。
《河南妇联网》官网刊登了一篇关于“辞职时不知怀孕,离职后不能反悔”的劳动仲裁案例:
胡女士于2015年2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底。2016年3月,由于对工作现状和收入不满意,胡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挽留不成后,公司同意了胡女士的辞职申请,并和她结清了工资。办完离职手续后,胡女士在应聘其他单位体检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推算怀孕时间,应该是在离职之前。考虑到孕期工作生活需要稳定,胡女士想回到原公司继续工作,但被公司拒绝。随后,胡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胡女士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女士辞职时公司并不知其已经怀孕,因此公司同意胡女士辞职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胡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裁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请求。
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劳动者择业的重要权利,在职业种类多、交替快的今天显得非常重要。然而,“跳槽”常伴随着职业、生活不稳定的风险,孕期女职工在辞职前更要慎重考虑。要了解辞职的行为性质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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