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推迟发放高温补贴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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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入龙门”观点:从题主上传公司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来看,公司的发放标准在偷换概念。而题个人被推迟发放高温补贴是否有确实证据,且此证据关键点是离职时间是否在6月?单位发放高温补贴是否拖延时间?做为光电公司势必有室内外不同作业人员,那么高温和非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期间工作的安全隐患和防御措施是否有按国家法规出台实施呢?难道以谁家有空调和没空调来判定高温和非高温作业安全和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保护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7-0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你如果没有高温作业人员,那么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也就只能选择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所以这是明摆着在钻国家空子,是违法的行为。
高温补贴必须计入工资总额!且工资总额本身也包括补贴和津贴。
2017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7-05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07-05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A 题主如果在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伊始离职,则满足最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合法获得工资等福利待遇的权利。
最新《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B 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赔偿。
最新《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是,如果题主是6月之前离职,那么高温补贴则与你无关。如果你可以举证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按时发放(且是全公司都推迟发放的)的情况,而你又是因为推迟发放离职的,那么您可以获得应得费用以及单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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